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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南通市农药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工作计划;
(六) 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至少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热心协会工作的本单位领导成员担任,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机构负责人;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讨论批准新会员;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延缓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服务,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思想作风好;
(三) 熟悉业务,在农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检查及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领导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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